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7]1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以各学院(部)参评学生人数为依据,进行名额分配,并对农、林、水、地、矿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5%的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未受到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内均位于前30%,且无补考、重修科目;
5.本学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奢侈高档消费。
第六条 学习年限要求:
1.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校团委、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工作机构设在学生处,由学生处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组织与申报。
第九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各学院(部)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程序:
1.各学院(部)成立由学院(部)副书记任主任,学工办、教学办等部门负责人和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院(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要求制定学院(部)评审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2.各学院(部)根据本学院(部)评审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和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各学院(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学院(部)评审细则,按照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成绩排序,进行评审,等额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在学院(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学生材料报学生处;
4.学生处对各学院(部)报送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5.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依据本细则有关规定,对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将拟推荐学生名单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各学院(部)将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发现学生、有关工作人员在申请与评审、资金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一经核实,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获得奖励资助的学生,要努力学习,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合理使用所获资金,做好大学生自立自强的楷模。各学院(部)要加强对受助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以多种形式,开展对受助学生的专题教育,引导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严禁平分、挪用、摊派等违规现象发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学校授权学生处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工程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校政字[2015]13号)同时废止。